發(fā)布時間:2022-2-28 分類: 行業(yè)資訊
【科技網報道】4月6日,據泉州當地媒體報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華為維權案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審宣判。,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等三名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的專利侵權,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2016年6月,華為終端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起訴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三星”),福建省一家電信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泉州一家電器公司(以下簡稱“電器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五名被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人民幣8000萬元。華為稱,三星投資公司的代理人從惠州三星購買了三款產品,包括SM“g9300(geloshi S7)和SM”g9350(geloshi s7edge)。此外,他還從電信公司三星產品部購買了天津三星生產的SM“j5008(geloshi J5)。同時,華為的代理人發(fā)現三星投資公司在中國三星電子官網上展示了SM”g9300等一系列產品,并提供了相關的購買鏈接和渠道。華為表示,經過分析,公司發(fā)現三星手機的技術特征與發(fā)明專利號201010104157.0(共8項)中的權利要求一致,所有技術特征一一對應。經過進一步調查分析,華為認為五名被告的20多種產品(手機和平板電腦)涉嫌侵權。華為表示,2010年初,一種可應用于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fā)明專利。經實質審查,本申請于2011年6月5日獲得發(fā)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0104157.0。該專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華為表示ion專利共有16項權利要求,包括本案涉及的8項權利要求。華為認為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未經許可制造、使用、銷售并承諾大量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三星投資公司、電信公司和電器公司出售并承諾出售涉嫌侵權的產品,用于生產和運營。這些行為都侵犯了華為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為此,華為要求五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共同及各自賠償8000萬元。此外,它還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共同并分別承擔華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針對華為的訴訟,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辯稱,華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共同侵權;華為的說法并不明確,也站不住腳。天津三星和惠州三星不構成共同侵權。華為8000萬元的索賠被認為是沒有根據的。近日,該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該專利是智能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框架核心專利。通過該專利的申請,解決了如何讓用戶在多個分頻范圍內輕松移動并放置特定應用圖標的問題;此外,本專利的申請大大提高了系統(tǒng)接口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確性。然而,作為全球前三大移動終端制造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這三名被告均使用了涉及制造和銷售多種型號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的專利技術方案,這表明該專利的市場認知度很高。因此,所涉及的專利具有很強的創(chuàng)造性,對移動終端的智能化操作有很大貢獻。根據華為終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數據,2014年第三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共銷售手機和平板電腦39237504部,銷售額超過151億美元。即使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表示有幾款產品沒有侵權,扣除這部分數據后,涉案侵權產品的銷量仍達到3142259臺,銷售額超過127億美元。據悉,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名被告提供相應的銷售數據和利潤率,但均延遲或拒絕提供,因此不得不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裁定,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立即停止侵犯本案涉及的華為發(fā)明專利權;電信公司和電器公司也必須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共同并分別賠償華為8000萬元的經濟損失,并向華為支付50萬元停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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